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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一个朋友因涉嫌强奸罪在看守所拘留了36天了,我们委托律师去看了,警方根本没有找到我朋友犯罪的证据,可是看守所不放人,我们现在该怎么做才给予我朋友帮助呀?他们一直找不到证据,就一直不放人吗?我一个朋友因涉嫌强奸罪在看守所拘留了36天了,我们委托律师去看了,我们现在该怎么做才给予我朋友帮助呀?

刑事辩护 2019-05-09 0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强奸罪需要哪些证据:
    1、强奸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阴道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精液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2、强奸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强奸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
  • 对于强奸犯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毛发、留有体液的物品、残留的精斑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都是证据。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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