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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学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跳高时,向学生传授跨越式跳高过杆动作(且强调,只讲动作,不求高度),很多学生走到用跳绳设置的横杆时,就能轻松跨过去,但有一名学生在跳时,却出现事故,导致一只手手腕的两根骨头骨折。最近,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9万多元,请问家长的这种要求合理吗?却出现事故,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9万多元,请问家长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医疗纠纷 2019-05-19 08: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学校受伤,可以要求致害人和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
    如果构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误工费
    (一) 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1)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 重婚受害人,在离婚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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