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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 , 在饭店和别人因为口角打了起来,但是没有肢体接触,视频是我先用水瓶子打的他,然后我跟我一个朋友和对方扔起了酒瓶子,我除了一个矿泉水瓶还扔了两个酒瓶,朋友扔了一个,对方扔了五个。对方没有伤,我朋友手受伤,形成了轻伤。 意外是我扔的酒瓶将其他无辜的客人伤到,打在了脸部。构成了两处骨折,形成轻伤。 请问,出现了第三方,并且已经拼案处理,除了轻伤以外,能否构成寻事滋事? 如果派出所硬要收监,强行按照寻事滋事处理,能否成功定罪。 目前被害不接见我,现在应该怎样处理?我当场认罪,并且接受赔偿的前提。 谢谢各位律师帮忙解答。 本人电话133××××1611

刑事辩护 2018-12-20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首先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打架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进行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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