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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王律师!我是2012年正月结婚的。2014年11月离婚的。我从2011年5月开始在我老公家门市上干活。成员有公婆、老公、我、还有公公捡的一个傻子、大姑子每年的冬天一起干陶瓷。我们是干土产批发的季节货。夏天卖凉席、冬天卖陶瓷、平常卖铁锅什么的。由于婚后不孕、加之大体力劳动、跟公公婆婆住一起产生矛盾,对我娘家不闻不问,加上我一点钱没有,只能买什么东西要什么东西的钱,所以决定不在门市干了。婆婆说不在门市干就离婚。我们就去离了。婚前老公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跟婆婆公公一起住的,一处是婚前老公贷款刚买的,婚后一年间就卖了,到潍坊贷款买了两处商品房写的是公公婆婆的名字,婚后所以资金都是婆婆管,买东西管婆婆要钱,中间做过一次试管婆婆出2万,我妈出两万。但是没成功孩子没要上。后来我家分的房子,想跟老公搬出来,我家给装的房子,老公在外边干点灵活赞了17000买的家具家电,现在离婚后老公把家具家电留给了我。离婚的时候填写的是无财产分割问题无子女。想问下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还有就是哪些是属于我们可以分割的财产呢?因为基本上所以的东西和钱都在婆婆名下。离婚的时候填写的是无财产分割问题无子女。想问下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还有就是哪些是属于我们可以分割的财产呢?

离婚 2019-05-22 07: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分割夫妻财产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 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分割,法律也允许;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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