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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月13日上午11时我老婆说肚子痛还有点恶心有一点点头晕我去找来医生 医生来了只是量了血压说心率过快让我去买点救心丸 我老婆自己当时就说心脏不难受 以前从没有过心脏病医生还说用买我去买了然后医生给我老婆注射吊瓶注射的是陪她定和脑络通还有维生素B6走的时候告诉我要是有一点缓解就对症了就不用去医院持续注射了4个多小时下午16点多拔针我老婆头不晕了肚子疼痛也有所缓解就是还恶心拔针一小时后我给医生打电话说名现在的情况她说要我去买藿香正气水喝上就行也没说叫我去医院等到14日凌晨1点多我发现老婆不对劲但那是意识清醒还正常交流但我看她脸上没有了血色我就打了120急救大概6、7分钟来了没有抢救过来我报警了公安局法医都来了现场勘察玩现场后尸体运送到殡仪馆14日早上8点我们市法医尸检无外伤排除人为他杀因为我们针是县级市 所以我们当地法医没有解剖资质16日我们吉林省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来的教授对死者进行解剖初步判断输卵管破裂窒息性休克死亡有可能是宫外孕导致的法医说疼的时候就在出血医生注射的还是扩张血管的药,我想问一下医生这种误诊耽误我们治疗会有多打责任谢谢!

医疗纠纷 2018-12-20 0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 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
    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 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
    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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