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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后买的 我父母出资一大半我们出资一小半 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母的名字请问如果离婚后房屋财产会平分吗?法律上讲-----

离婚 2018-12-19 07: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的时候财产不一定都要平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时你们的共同财产,由你们平均分配,如果是婚前财产,除非你们由特别的约定,则属于你们个人财产。
      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下面给您提供一个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情况:
      
    一、 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以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双方当事人只要在不违法律、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均可签订协议,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证协议的情况下,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法院一般会将公证作为比较重要的证据,只要公证本身不存在较大的瑕疵,法院一般会以此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1、房产证上直接写子女的名字,意味着房子已经属于子女所有,无需再办理赠与手续。
    2、如果房产证上是父母的房子,则需要办理如下的赠与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合同(详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2)办理赠与公证(需要父母和孩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3)凭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4)到新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即使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也并不等于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 规定是夫妻离婚时,夫妻俩需要双方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和债务。  属于两位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两位共担。  两位只能协议分割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和债务的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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