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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宾馆合同到期房东要收回房子,我有权要求索回转让费么?

合同纠纷 2019-02-21 0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已经到期2个月”,证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个月前租房人续交了1年房租”,证明对方的要约是继续租赁一年,而你接受了对方的租金,表明你同意了对方的要约,构成承诺行为,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即一年。
  • 按法律规定,期房转让是国家法律禁止的,只要是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都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房主、购房人与开发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看情况可以转让。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   期房可以转让吗?   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涉及”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最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该《办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相关内容链接:   合肥新政规定八种可退房情况,期房转让需满足的4种情形。   
    (一)8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协商退房   
    1、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2、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3、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4、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5、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6、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7、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4种前提下期房可转让   
    1、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   
    2、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   
    3、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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