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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络在线律师网络伸冤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法院对一个普通打工仔判刑五年,其目的是为公安局和检察院下台阶(因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留了10个多月,而公安局又找不到有力证据,所以公安局和检察院骑虎难下,为了公安局和检察院不被追责就判冤案)

他名叫杨芳保,江西赣州人,2014年3月份时因举报了一起乱开刀模单据的骗钱行为而反遭报复。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公安抓去,从刑事拘留,到批捕,到2次补充侦查,到2015年3月20日才开庭,2015年3月24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布判决5年的刑罚,用时10个月之久,实在令人发指。因为杨是含冤的,所指罪名不实,所以一直没有认罪,多次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说明无罪情况,代理的两位律师也一直都认为证据不充分,一审时也作了无罪辩护。在这些乱开单据上签字的是他的同事,而他们却集体污蔑说是杨指使他们在这些乱开的刀模单据上签字,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集体作假口供,杨也清楚地向法院说明假口供的情况,可丽水市松阳县法院却听信这些假口供,并在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判如此重罪。此时此刻,我们作为家属实在是义愤填所指罪名不实,一审时也作了无罪辩护。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集体作假口供

损害赔偿 2019-05-16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如何调查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做出以下规定:职务侵占案属于刑事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立案程序是一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
    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0天,提请检察院批准需要7天,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一般会在37天后,释放的。
      《刑法》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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