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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04-07-16 08: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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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施了,基层法院按照此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是否实施了,基层法院按照此规定执行

案件执行 2019-05-16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费用的,具体的时间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
  • 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中,清偿的一般原则是遵守顺位清偿制度,即按照权利顺位在先、强制措施顺位在先的原则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同一人往往不只一个债权人,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更为普遍。这就出现了债权大于被执行财产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偿办法,各债权人的利益就不能平等地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一种法律制度。  实践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涉及到参与分配的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可以采用破产方式偿还债务,具体区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分别适用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今年七月以后新法实施)或《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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