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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间借款合同纠纷,请专业经验人士进我年前通过担保方A担保公司(注册地M市,注册法人王某,实际老板赵某)与项目方C公司(注册地M市)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年收益分别是18%、21.6%,年后赵某又成立了B投资公司(注册地N市),我的客户关系也被转到了B投资公司,但是合同没有更改还是A担保公司的合同,现在合同到期,赵某的B投资公司有钱不想兑付,我想向法院起诉。

问题有:

借款合同有注明,如果项目方C公司在合同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方A担保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付,我应该在M市还是N市起诉,是同时起诉A、B、C三个公司吗?

合同中注明,如果我这一方在合同未到期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担保方和项目方违约的说明,但是本着商业合同公平性的原则,借款方、担保方、项目方三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应该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因此我是不是在起诉时可以要求担保方、项目方支付同等的违约金?

债权债务 2018-12-15 0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追随主债权的,债务人没还钱之前,担保人就一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想担保了,除非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好,然后一起找到银行申请更换担保人或其他措施,但是银行一般不受理,我在两家银行做过,基本不受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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