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地道的农民2010年10月因结识一位姓李的包工头,他答应每月付我5000元酬金给他打工。期间我随他去租借公司租搅拌机和三轮车各一台,谈到押金问题租借公司说抵押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押金6000元,抵押2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押金可减到3000元。当时我也是出于帮人的好心就帮其抵押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我并没有使用这些东西,十几天后我就回家了。谁知十几天后老板工程不景气逃跑,搅拌机归还,三轮车至今未还。今年租借公司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从2010年至今租金和三轮车共8万多元。合同内容里没有写租借期限只写每月7号还款。我觉得我很无辜,当时他们只对我说押金问题并无解释合同内容。请问我怎么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或洗脱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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