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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商将我原建房屋拆除后补偿我房屋,已经补偿到位,但与另一家也存在补偿协议,因现在1楼与2楼之争(临街门面),所以我们都不肯让步!房产商发钥匙先补偿给了我们,所有物业费,卫生费等等费用都交了,单没有签合同,后来因另一家说补偿房屋在他的原来地界上,因此发生矛盾!~现在房产商跟另一家达成协议,合同也签了,并在我们拿到房子钥匙半年后说要收回1楼房屋补偿给另一家,把2楼补偿给我们,请问这样合理么?我们怎样申诉自己的权利。

房产纠纷 2018-12-19 0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三方协议,叫《存量房买卖合同》。至于中介与卖方签订的合同工,叫委托代理合同,这方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是有效力的。
    房产中介签的买卖合同一般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的各地会有相关的地方性文件法规对闲置房屋物业费采取一定的减免。地方不同,减免金额不一样。
  • 房屋买卖违约该如何赔偿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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