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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刑法问题17.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共谋盗窃银行,周某吴某实施盗窃,郑某在外面放风,后来银行的警报器响了,郑某因害怕而逃跑,吴某撬开金库的保险柜,周某吴某两人各取现款,准备逃走。银行保安王某惊觉,报警后出来制止周某和吴某,周某对吴某说:“我拦住他,你拿钱赶快跑。”吴某会意,马上逃走。周某将王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对周某发出通缉令,周某案发之后一直不敢回家,东躲西藏,身上的钱已经花光了,一次和妻子通电话,妻子劝其自首。周某发觉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于是给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自己准备去投案,在坐火车返回案发地时,被警方抓获。被讯问的过程中,周某如实交代了其与吴某共同盗窃的事实,但没有交代郑某的犯罪事实(郑某是吴某的表弟)。周某对公安机关提供了吴某的住处,并提醒公安机关吴某可能会住在他的***戊那里,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戊,戊有所隐瞒,于是对戊进行了电话监听,发现戊为吴某通风报信,在锁定通话地点后,成功抓捕了吴某。吴某到案后对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数周后,郑某向警方自首交代3 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但在一审过程中又当庭矢口否认曾与周某和吴某共同实施过盗窃,直至案件二审,才作出与原供述一致的供述。此次,银行失窃金额共计20 万元。赃款被全部追回。问题:

(1)分析周某、吴某、郑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郑某因害怕而逃跑,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为什么?

(3)周某将王某打成轻伤,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4)周某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5)周某对公安机关提供了吴某的住处,并成功抓捕了吴某,应如何认定?

(6)吴某到案后对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如何认定?

(7)郑某是否属于自首?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8-12-18 05: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畏罪逃跑三年才抓捕归案,应该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共同犯罪包括两个人一起犯罪的情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二)客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 对于毒品犯罪,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 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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