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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问题,请教律师问题!这样的一个情况:民事诉讼中查封了对方的房产期限是两年。胜诉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的时候查封房产的期限还剩下一年时间。目前不想执行对方的房产,但是又怕查封房产期限到期,又怕执行终结。

在此我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法院中止执行;

1、在此我有个问题,我向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原查封房产剩下的一年期限到期后,我还能继续申请法院续行查封吗?

2、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申请中止执行后,中止执行的时效有多长?我可以等个2、3年后在申请恢复执行吗?

诉讼 2019-01-07 08: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强制执行时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法院可以口头驳回。
    但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应当在15天之内给被执行人答复。答复的形式不能口头,必须是裁定书。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除非裁定终结执行,否则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已经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一直有效。当然执行中双方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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