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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岳父家在农村,岳父的父母早年一直都跟着我岳父一起生活,多年前岳父的父母已过逝,而土地并没有退还集体,现在岳父的所在地要征地拆迁,按规定有土地没有户头的能得到1半的土地赔偿费,现在我岳父的2个哥哥要求我岳父把(外公外婆)两人的土地赔偿费拿出来平分,说是父母留下来的。土地赔偿费这个是遗产吗?这个必须要拿出来分吗? 我到大队村民委员会去咨询 ,村委会让我们自己协商,拿出部分钱分给他们,不然他们闹到村委会,村委会有权力收回这2份土地,我岳父也什么都得不到,我想问一下 ,我们该怎么办?村委会真的有权力收回这2份土地吗?

拆迁补偿 2019-01-09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和当前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表达清楚,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就闲置土地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难度很大。需要强调是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到的行政处理,是因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对尚不明确的行政行为法律术语的称呼。
    二、建议要区分情况,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对采取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建议适用行政处罚法。理由: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涉及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体系解释,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了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的效力更高,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三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能被当作审判时的参考。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先行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是法定程序,必须先行履行,否则将会被视为程序违法。综上,由于当前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后监管缺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到位,再加上土地出让合同也没有对闲置土地作出具体的约定,从而造成闲置土地收回难。根据上述问题和分析,建议闲置土地收回:一是要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二是要注重证据和程序;三是可采用协商方式收回,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进行收回。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实际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
    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层级,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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