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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您好!房屋租赁纠纷 原告:承租人,被告:房主。第三人:继任房主

3年前,被告提前解约,出具担保书,担保原告能和农场签约,继续使用该房屋至原合同期止,如农场违约,原告要不到赔偿,由被告评估赔偿。原告与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后发现继任房主不是担保书上的农场,后在被告垫付房租情况下与第三人签了6个月的租赁合同。结果,3个月后,第三人提前解约,原告和第三人解约前开始起诉被告,因为房子没用到原合同期止,被告当初赔付的款项远远达不到原告的损失。

结果,一审、二审、再审都驳回,理由:被告担保的是原告与农场签约,结果原告和第三人签约,又自愿解除合同,被告无责。

一审时房屋还在,但原告没有书面申请鉴定。也没申请证据保全。法律知识匮乏、律师太差。

原告根据合同法54、55条变更诉讼请求重新起诉被告,原告有证据证明“自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时间:

原告在2015年3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威胁、欺诈,解除协议无效,申请抗诉,2015年6月24日被驳回。这个能证明原告是在今年才知道上当受骗的。

如果被告反证:应当知道,我有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证明我在原审诉讼中没有提到被告欺诈、威胁。也就是说原告如果早就知道上当受骗,早就起诉被告了。

担保还是原告口述给被告写的,就看被告承不承认了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法律知识匮乏,被告骗术高超,原告没学过、也没见过合同法中有这样保护当事人的法条,原告在再审被驳回后,上网自学才认识到上当受骗了,确切的说是在2015年7月28日才知道合同法第54、55条,当事人有撤销权一说!!!可见被告骗术高超,蒙骗了原告达三年之久。

我在2015年3月26日知道上当受骗,现在变更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被告,时间没超过法定一年的撤销权使用权限。

现在的问题是当时担保我使用到2014年5月18日,现在都2015年了。而且房子已经被拆了。

我有证据证明我受到的损失,原二审证明被告赔偿我的是什么赔款,而我绝大部分被告没赔。我还有公证材料,建设时购买物品凭据、场地照片、当时建设改造的工人也可以为我作证我的投资规模。

原告行使撤销权,但担保期到期了。这官司怎么打?

好人一生平安!

合同纠纷 2019-01-02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违约起诉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逾期一天违约金的标准,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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