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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在一审中,被告申请对一重要证据印章进行鉴定,鉴定所向法院出局了《退案函》,因被告未交费。在二审中,鉴定所又出具了被告已经交费,是因鉴定所失误造成,现撤回《退案函》的说明。请问被告可否申请继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中级法院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我不同意继续鉴定有什么后果?

其他 2015-04-07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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