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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名下的房产出租给第一租户,有正规的出租合同,明确表明不可以转租。然后刚租了一个月左右,第一租户又把此房产出租给第二租户一个月,收取900元定金,相约第二天签订合同。第一租户就把房屋钥匙给第二租户。第二天第一租户过来签合同发现第二租户是骗子,第二租户把房屋二次转租给第三租户,半年期,收取4500元,没有签订合同,把钥匙给第三租户。第三租户已经报警,警察介入。现在由于我母亲家里有特殊情况在外地比较遥远,不能回来,房租手续也不能拿出来。但是我去我母亲名下房产的物业,出具了证明,证明这处房产归我母亲所有。我又出具了户口本证明我是我母亲的直系亲属,又出具了我的身份证。我想问一下,我有权让第三租户现在从我母亲的房子里搬出来吗?还可以追究第二租户什么责任?有正规的出租合同,我有权让第三租户现在从我母亲的房子里搬出来吗?还可以追究第二租户什么责任?

合同纠纷 2019-06-18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 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
    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
    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有:
    (一)违章建筑的转租。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超过建筑物使用期的转租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建筑物的使用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相关,一般是70年,超过部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收回或者继续缴纳使用费,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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