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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金融火热,我想开一家公司,从事小额民间借贷,想知道法律对个人借款贷款有哪些明确规定

金融 2018-07-11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二、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

    ***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三、利息约定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四、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 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
    1996.
    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001.
    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 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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