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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安立案这么难呢我在外国购买了汽车,委托北方人帮我运回来,哪知道他在国外把我车给卖了。我也知道卖车的钱也已经汇到他的帐上了。现在国内的公安说由于案发地在外国,国内现在无法立案。但之前我跟北方人是在国内联系的,北方人的预谋是在国内,国内公安机关应该立案的。我不是很懂法律,由于这车我是帮下家买的,最后没有车给下家,下家告我诈骗罪,在我根本就不知道我被通缉的情况下,我也没有逃,我也没有手机关机逃跑什么的,怎么就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还被关了14天,我取保候审了5个月就结案了,我无罪。我是想说我被立案了,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我,就说明他们认为我犯罪,最后判我无罪,那肯定要查为什么我要被人立案?总归有个前因后果吧,为什么就不能把这个事情再查下去?为什么现在公安机关的立案能这么随便?我问过办我案子的民警,他们说是报案人天天去派出所,最后公安机关怀疑我有笔款嫌疑就立案了?真正遇到事情的时候就不立案了呢?

刑事辩护 2018-12-24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当事人报案,审查后已经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诈骗车辆,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初步审查,有诈骗的嫌疑,即已经立案,之后的通缉,是立案后经过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追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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