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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问:本案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朱某某,男,16岁,原系某中学学生。某年4月底以来,朱一人或者伙同其他学生多次强行索要同学零花钱,多至三、四元,少至一、二角。5月某日下午,朱和同学李某、马某到街上闲逛。因无钱溜冰,正遇某中学放学,朱见学生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出校门,朱、李即将黄拉进学校旁边的一弄堂内,并随手把弄口铁门推上,朱手持李在路上给他玩“飞刀”的猎刀,逼黄拿出1元钱来。黄被朱、李拉时,与黄一起出校门的张某某等人跑回学校报告,教师赶来将朱、李抓住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了查明朱某某、李某的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侦查人员深入朱、李所在中学和被害人所在中学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询问了与被害人同行的张某某等学生(均为十五、六岁),在询问中,侦查人员注意了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要他们如实提供证言。经调查证实,朱某某平时即有流氓习气,经常找低年级学生索要零花钱。此次持刀索钱,是一种抢劫行为,但鉴于情节较轻微,朱又尚未成年,正在上学,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宜,因此撤销了案件,建议作其他处理。

刑事辩护 2018-12-17 07: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持刀抢劫的,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抢劫是不以金额大小为立案标准的,就算被抢劫1元钱,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公安机关以金额达不到立抢劫案的标准,那完全就是错误、违规的。你可以向报案的公安机关上级部门(如督察队)进行投诉。
  • 刑诉法修改以后监视居住的条件增加了,首先必须达到逮捕标准,但是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婴儿,自己独自抚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案件情况特殊用监视居住措施更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用完了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如果未成年犯罪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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