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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一定拒绝,请问机会有多大?我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在2012年7月分居,女儿当时仅3个月,一直同我同我共同居住,孩子户口一直在我这儿。

2014年2月,前妻一家到我家闹事,发生冲突,前妻带人将孩子从我家抢走,孩子当时22个月。

2014年10月我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当时2周岁6个月,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离婚期间,前妻以创伤性精神障碍入院治疗,愈后良好。

2015年10月,因探视权纠纷,我再次起诉,庭审中,前妻拒绝承认自己曾经患病。我在网上咨询心理医生后,知道这叫自知力缺乏,是精神障碍的一个症状。

我个人经历及与前妻亲属了解,前妻母亲经常侮辱谩骂家人(这也是我离婚原因之一),属家暴行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生效)。

孩子已经3周岁8个月,至今未上幼儿园,医疗保险都是由我缴纳。

我曾经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前妻,想对孩子进行探视,了解孩子近况,但是前妻拒绝接听。

因此我想据此通过法院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是否有机会?

对方拒绝变更的话,机会有多大。

在分居期间,前妻带着孩子找到妇联和单位,罗织我***孩子,家暴等罪名试图掩盖其母亲的家暴。

离婚后,更是以孩子为工具,拒绝探视,至今已经有近2年没有看到孩子,只能通过法庭,对方列举事实,孩子多次生病(在前妻家中),想以此证明我***孩子造成孩子多病时,了解孩子一些情况。

离婚 2018-12-20 2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你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您好,子女在两周岁以内,一般归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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