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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0月与女方结婚,2014年9月孩子出生,2015年10月我起诉离婚,我提出4点诉求:1、判决离婚,2、获得孩子抚养权,3、被告陪嫁的家电离婚后带走,4、婚前我给被告买的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2万元现金以及婚后买的钻戒,离婚后退还原告。庭上调解时法官说,婚前原告给被告买的三金及现金属赠与,原则上不予退还,但考虑到婚姻时间不长,至少应退回1—2件。2015年11月30日判决书下达,1、准予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原被告均摊。3、被告结婚时陪嫁的家电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搬走。没有提到三金、现金及钻戒。我到法院拿判决书时,主审法官要我等他电话通知后到法院取被告退回的钻戒、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和被告提供的银行卡号(每月打抚养费到卡上)。判决书2015年12月15日生效,我12月16日给法官打电话问能不能去拿,法官叫我别急,等电话通知才去,但至今也没等到电话。我想请教您以下问题:

1、孩子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包括哪些内容?凭据均摊的“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怎么界定?

2、如果对方一直不向法院提交应退给我的钻戒、诉讼费,也不向法院提供获得孩子抚养权,孩子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包括哪些内容?凭据均摊的“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怎么界定?

教育 2019-05-22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抚养权问题。我国法律理论及实践操作中,均会综合考虑父或母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主要包括经济、生活等各个细节方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有利于孩子的一方。 关于房产问题。
    如果现在正在供房,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她生活困难问题。 我国法律理论及实践操作中,确实会考虑这个问题,从而在判决书中作出一定的解决。
  • 判决离婚后对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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