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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车位合同的问题我买了小区一个地下车位,当时买的时候说合同还没印好先让交了款并给了收据,到时候凭收据来签合同。结果昨天通知签合同一看是租赁合同。 合同大意如下:先说了所购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06到2076,然后说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来租甲方的地下停车位。然后说了是几号车位,和此车位为人防工程,需遵守人防使用管理规定。然后说租期20年,合同期满,乙方未通知甲方自动续租,租金不在收取,仍未20年的租赁期,租赁期限最长直至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租金不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支付租金14万。然后就是一些乙方的权力义务什么的。 请问这样的合同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希望了解的帮我详细介绍介绍,谢谢先说了所购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06到2076,租赁期限最长直至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然后就是一些乙方的权力义务什么的。

房产纠纷 2019-01-31 1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上面两条都只是说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无权向抵押权人提要求。
    但是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不过效力只及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出租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出租的时候出租人就已经向承租人言明了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1租赁土地的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土地租赁的租用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在种植果树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于自住与休闲,没有审批,属于违章建筑。
    村民可以投诉或以违法合同约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我国合同法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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