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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题!某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刘某系该省甲市乙区的食品经营者,对新出台的规定不满,认为限制了其经营,依旧我行我素。经有人举报,乙区卫生行政机关在了解刘某有违反省《规定》的情况下,派执法人员王某秘密前往调查,并当场销毁刘某相关经营设备,作出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注:本题为案例分析题,第1~6小题共用本题干)

1)比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效力。

2)乙区卫生行政机关派执法人员王某秘密前往调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卫生执法人员当场作出5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刘某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不满,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5)刘某对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6)如经审理刘某胜诉,并提出行政赔偿时,应由区卫生行政机关?还是执法人员王某对刘某相应损失进行赔偿?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刘某对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应由区卫生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 2019-05-14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对于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的时候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了,则应在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起诉。  如果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在作出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则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对于不知道有行政行为发生的,从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之后5年。
      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后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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