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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原被告双方系同父异母姐弟关系,加**(原名封**)于1987年2月25日出生,出生后27天,加**要我替他领养,抚养了几年后他因害怕计划生育流失工作不敢抚养,要求我收养这个孩子。15年后,加**已退休,便让他儿媳顶替工作。他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工作,后续考虑到我家条件不好,家境贫穷,孩子前途无望,想要回这个孩子,供她读书、找工作。当时,我家考虑到他家生活的富裕,孩子的前途,遂给回这个孩子,这个孩子回去以后经初中到中专。毕业以后,经加*(二儿子)托人送钱,给找到了一分正式工作。至此,一直有加**、封**两个户口。2013年,由于查户口查出一人两姓城乡两个户口,便销除封**这个农村户口。2011年正月,我家发现加**精神异常(具体原因不知),他们未给予正规治疗。

2012年8月加**因病过逝。

2012年10月,加**病情加重,他们拒绝给予治疗。身为国家干部的加*,便说他们把上学供了,工作给找了,病也给看了,因她不配合治疗,现在看她的造化,拒绝给予治疗。12月份,我们考虑不能放弃这个孩子,遂带领到西京医院心身科治疗。住院治疗20余天后,病情得到好转,带药回到我家继续治疗。2013年正月,我儿子封**又一次带到西京医院复查,考虑病情基本治愈,但仍需继续服药控制,带药回到单位上班。7月份,病情复发,单位领导多次联系不到其家属,最后联系到我家,因我家无经济能力,没有带领去治疗。

2013年腊月,加**病情进一步加重,在单位闹事,砸玻璃,单位领导经多种途径才找到其家属,家属带到绥德精神病医院治疗(仅听说,是否治疗,具体治疗经过效果不知)。

2014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张**订婚,8月份结婚,2015年正月离婚(离婚原因不知)。

2015年7月份,她独自来到延安我家,因我们家的孩子都不在家,我和我老婆在延安打工,租了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子,但她至今还在我家住。他们从来没有接送和过问过一次,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过。我们夫妻二人疾病在身,还要在外打工,无能力、无精力照顾这个孩子。现在我想问问我可以起诉他们吗?我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谢谢想要回这个孩子,找工作。因她不配合治疗,是否治疗,问问我可以起诉他们吗?

交通事故 2019-05-29 1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可以把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或者迁回生源地,或者迁到人才中心入集体户,拿到《报到证》回生源地或者单位报到就可以完成迁户口手续。如果没有迁到学校,可以拿《报到证》回生源地迁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迁到人才中心入集体户,或者不迁。
    还有一些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那么应该联系本地人才市场或者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签订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 1、夫妻离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
    2、有的家庭中,子女虽然成年但是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收入也交给父母。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析产。即分清楚哪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一部分属于子女的财产。析产完毕之后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视为子女有权利介入到父母的离婚诉讼中,分割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 户口和结婚没有影响,只要有户口本就能办理再婚手续。
      夫妻离婚后,女方再结婚时把户口转到男方居住地,离婚后女方可以把户口留在男方居住地。也可以转回女方原住地。完全由女方自愿决定。
      
    1、女方离婚后,不愿把户口转回到婚前原住地的,如女方暂时没有落脚地的,离婚后可以把户口还是落在男方家,继续何用一本户口,待找到落脚地,再将户口迁出;如果女方有落脚地,想单独立户,离婚后女方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立户,派出所会在户口本上盖上“离异”的章,并且将你的配偶的户口从你的户口本上注销,加盖“注销”的章。然后女方可以单独立户。留在结婚后的男方居住地。
      
    2、女方离婚后,如果觉得需要把自己户口转回原居住地的,也可以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婚前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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