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是去年5月在上海市松江区发生了一起人伤交通事故,本人驾驶车辆小转弯没有让直行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去年11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及伤者三方进行赔偿事宜,由于伤者索赔36000左右,太平洋保险公司只赔偿28000左右,赔偿费有争议,所以没有达成赔偿事宜,过了二三个月接到伤者委托工作人员打电话说,对方已走法律起诉了,在此其间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协调该起事故赔偿。这周星期一突然接到佘山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叫,本周三去法院协调这起交通起诉,法院依据原告律师及保险公司律师协商的赔偿,裁定原告的赔偿费用在25000左右,其中不包括鉴定费2600元及律师费4000元,这两项费用要叫本人出,请问这两项费用是否应该太平洋保险公司出,从整件事情来看,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赔偿事宜彩鹊懈怠及不作为,才造成伤者起诉的,最终的赔偿金额没有去年三方协调时多,可现在是硬是要我出鉴定费及原告律师费,我应该怎么获取自己的权利

保险纠纷 2018-12-20 09: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 您好,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责任限额是没有详细规定的,所以具体还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如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致电或来我所面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