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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临时牌照和保险(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保险纠纷 2018-12-21 1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1)、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
    (2)、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3)、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倘若车主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何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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