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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法院判给女方,但房产没有更名还是两个人的名,是否女方可以自由买卖?

离婚 2019-01-01 1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1、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提交的证件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如是房改房,需提供原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结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
    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提供房产证印花税5元,其余任何费用均不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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