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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来是由农转非后按指标人头数分的房屋,1984年我未出嫁就和父母三人分了一套60平米的住房.,两个哥哥都已有家庭各自分了住房,小哥分的房子和我们的住房是贴隔壁,我们平时生活都在一起吃饭,年迈的父母为他们在生意上做后勤的打理。后来我也出嫁了。在1992年我父亲去世了,办完丧事在召开家庭会议上有这样一个记录:经兄弟商议,父亲丧事费用归小哥承担,大哥协助办理,以后母亲的养老和百年后的丧事归大哥承担,母亲对该住房有居住权,将来母亲去世后该房所有权归小哥所有。我和姐姐及其他人作为参会人员的名字也写入了记录,?如果在这份记录上看似乎是协议。我和哥哥姐姐签了名的话不知有没有法律效应,当时该房屋还没发产权证的,过了12年之后才发下来.产权证所有权是母亲的名字,而共有权是我的名字,权证上记录我有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如今母亲和大哥也去世了,我向小哥提出要分割该房屋?,我有产权证书为证据,小哥也说他有当年的记录协议为证据,各持已见,该房屋他在一直出租?,对我口口声声是嫁出门的女泼出门的水,如果想与他争就要打死我,我很气愤,请问各位律他拿的记录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我的产权证呢?哪个效力大?谢谢!有没有法律效应,而共有权是我的名字,有没有法律效应?哪个效力大?

合同纠纷 2019-05-11 1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如何分配产权份额?举个例子:如是父母的房产过户给你们的,父母没有给你们约定份额,产权出现的分配份额,属于不合理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如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首先进行析产。
    其中一半产权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产权做为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产权证办理时,根据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只有男方名字,那在产权证的归属人一栏应当填写男方的姓名,如果归属人同意,可以把你的名字加在共有人一栏。你所说的按揭阶段不能添加共有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新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淡化了公证的效用,并没有限制共有人的添加。
  • 在家庭共同共有的房产中,即使是二手房,也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进行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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