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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自家房产证借给B用,B当时口头对A说3个月后就归还。而后B拿房产证去房管局抵押,因为当时这个房子是A刚从C那买来不久,尚未过户,因此产权所有人依旧是C,抵押的时候,B让A去房管局,并让A手工写了一张纸内容大概是“同意将房产证借给B抵押三个月,落款是C的名字”,而后B顺利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本金7万,但这过程中,A、C从未去银行及房管局签署过任何其他文件。后来B跑路了,大概有10年虽然可以电话联系到B,但他一直推脱不肯换银行贷款,于是A的房产证一直在银行,这10多年银行一直计算着利息,银行说只有还上这笔钱房产证才能归还给A。我想问的问题是,这笔钱由A来归还显然不合理,但是B又不肯出钱,与B打官司似乎即使赢了他也没钱归还银行。所以,我想询问的时,这笔抵押是否合法有效,因为自始至终,产权所有人C都没有签过任何文件、而A也只是写过一张纸条而已、A的配偶也从未签过任何银行文件。事情过去10多年,到现在法院也没来拍卖A的房子,我猜想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当时贷款的流程不合规。A现在想要把房子要回来,或许A可以很委屈的支付贷款本金,但是让其连本带利还将近20万,觉得非常不合理。请问万能的律师,A该怎么办?可否以当时抵押贷款不合规来起诉银行?谢谢!

银行 2018-12-18 14: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是招商银行,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具体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您申请贷款时与经办行确认。
  •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高级人民法院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一、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如何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房屋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房屋房屋租赁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房屋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 银行贷款逾期被银行向法院起诉了的,应该积极应诉,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如果银行起诉的金额有误的,应该及时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维护你的利益。
      
    2、如果金额无误的,应该尽量与银行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还款压力。
      另外,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不主动履行的,会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处分你的财产,并可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以后的生活、工作及贷款等信用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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