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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事故本人学生,担任班里的班长。当天下午在寝室上网,一同学张某带着3名校外人员甲,乙,丙,到我寝室要打我室友。被我和另一室友制止,后来张某把我室友叫出寝室到学校大门口。我和同学跟着过去看看。张某在校门开始骂我室友同时开始动手打我室友。甲推了我肩膀并恐吓我们谁动打谁。而后,我室友被打数次后开始还手,甲乙丙也开始打我室友。我们看不下去室友挨打也上去打了。但没想到对面带了刀子,结果我的左脸部,从额头到下巴,被划了一条14.5公分的口子。现住院治疗。张某4人已外逃。请问律师,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伤人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张某应当承担的,还有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医鉴定正在进行中,我该怎么办,我该不该请律师。请各位律师指点,打架事故本人学生,我室友被打数次后开始还手,法医鉴定正在进行中,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5-1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人致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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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规定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其中首次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这主要出于更加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法律词汇上就可以很清楚的理解出,其没有行为能力,这个没有行为能力可能是年龄太小,或者是精神智力低下,无论何种情况,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都需要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外人加以照顾、管理的人,一旦这样的人出现了任何的伤害事故,他们首先是缺乏辨别能力,其次也不知道如何防范,基本上没有任何抵抗能力,对于他们,必须从各种方面加以严格的保护,对于他们的照顾、管理义务必然是要更加的严格、苛刻。
    所以说,一旦他们遭受到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必须要由幼儿园、学校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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