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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年前帮朋友A担保借了朋友B的钱,之后朋友A失踪了,有家也不回,每天在外面鬼混。朋友B追债,要我负责。我只好连利息和本金一起偿还了。???之后我象朋友A追债,但他已经不要脸了。追不回来,于是我去法院申请了法院裁决,法院判我胜诉,但之后依然追不到钱,法院也不执行。??我到处找朋友A,逮到了好几次,闹到警察局也无济于事,他就说一句话:“你已经申请法院裁决了,你找法院啊”??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现在因为他的事,房子都卖了。但跟法院联系,法院也根本不执行。不搭理我。我4年前帮朋友A担保借了朋友B的钱,法院也不执行。“你已经申请法院裁决了,你找法院啊”??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6-11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要看你的担保是什么担保,才能确定你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两种担保的法律后果;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注意不要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第二日起算,如果没有法定的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超过诉讼时效后对方以过时效作为抗辩的,债权将不再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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