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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强行开走他人的车辆并一路狂飙,结果先后撞坏7辆车,还将一名司机撞成脑震荡。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月10日16时许,王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在莱阳市鹤山路昌盛洗车店内,将一辆存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强行开走,离开时将等待洗车的两辆越野车撞坏。而后王某驾驶该车沿莱阳市鹤山路行驶,途经蚬河路口时闯红灯,将正常行驶的两辆轿车撞坏,并致一轿车司机脑震荡、闭合性腹外伤;被告人继续驾车沿鹤山路向西行驶,行至五龙路口时又闯红灯,将正常行驶的三辆轿车撞坏;后被告人驾车驶入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将住院部南侧的栏杆撞坏后弃车离开。    经物价部门鉴定,王某撞坏的车辆修复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45380元。经法医鉴定,被撞轿车司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王某的父亲分别与被害人签订了八份赔偿谅解书。    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吸食冰毒后,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前科劣迹,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的方法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害人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依据王某的犯罪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刑事辩护 2019-05-11 0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绝大多数的危险驾驶罪,都是判处缓刑,只有以下八种情形才判处实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犯了放火罪怎么判处?

    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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