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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共同生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制定本协议。在任何一方故世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共同生活前的财产和共同生活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置;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共同生活前财产的约定   1、双方至共同生活前各自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前应进行清理公证;   2、双方至共同生活之日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各自财产明细见附表)  3、双方前述在共同生活前所拥有的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关于前述对方财产的继承权。   4、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子女均已经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  二、关于共同生活后财产及生活约定   双方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前述第一条二款约定之外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并用于以后共同生活。   1、共同生活后,双方约定,每月按退休金收入最低一方为基准,各拿30%做为共同生活后日常生活费用;由共同生活前其他财产或能产生经济来源的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收入,原则上仍为共同生活前所有人自己所有,并按第一条第三款继承。  2、要勤俭持家,确需大件消费品开支(单件或单次开支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处置;   3、双方经济收入剩余的70%部分各自存储,为自己私有财产,由各自子女继承。任何一方或子女不得继承和侵占对方的私有财产。   4、双方自共同生活之日起,一方如遇重大疾病或其他事故,双方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不能保障的,可双方协商解决,但须征得双方子女同意。   5、双方要互敬互爱,相敬如宾。任何一方不准以哄骗、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方式骗取另一方的私有财产。   6、不准干扰子女看望老人,应将对方子女视如己出。双方子女不得无故干涉老人的正常生活。  三、债务 1、 双方承诺,至共同生活之日止,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张债务的,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2、双方承诺,自共同生活之日起,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四、关于住房的特别约定  1、双方自共同生活之日起,共同居住用房由男(女)方提供,如果男(女)方先于女(男)方故世,由男(女)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  2、考虑到男(女)方实际居住需要,男(女)方可以在另一方故世后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3、男(女)方在该房屋单独居住期间,应自行负责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并不得转让、转租或转卖。  六、可视为遗嘱的特别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各自财产的部分约定,可以视为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本协议关于各自财产的约定内容可以视为遗嘱。双方自共同生活之日起后所立遗嘱均无效。   七、双方共同生活日期约定   本协议签署之日,视为双方共同生活开始日期。   八、其他约定  此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及各自的子女各执一份,交由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男方(签字手印):?????????????????女方(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为自己私有财产,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方式骗取另一方的私有财产。并不得转让

综合法律 2019-06-07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有规定代为继承;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你网上查到的有些错误的,不过你先于你母亲过世时,该部份遗产有你母亲的所有继承人继承; 问题三,你得到的部份可以通过遗嘱形式给你孩子,或生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孩子; 问题四,你想一人得到母亲的房子,最安全的方式是生前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你; 最后建议,好好协商,你可谓用心良苦啊。
  • 只有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写了谁的名字,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婚姻期间共同资金购买的房子,属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放弃继承的公证能否撤销,依据《公证法》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没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没有能否撤销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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