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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某国有企业下属地产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合作开发小区。小区为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约定交房时间2012年8月31日。后因每平米加收150元的住房配套设施费,住户以不符合国家新政策为由,产生纠纷,经调解不再征收,但开发商与部分住户(全小区1400户左右,签订约200-300户)签订配套费与交房违约金抵消的协议。2013年8月31日,开发商单方面宣布交房,并开始计算物业费。截至2014年6月,小区燃气、正式电均未通,且未出具综合验收报告、也未办理房产证登记。目前小区部分住户联合起诉房产公司,原因是未支付违约金,且未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律师说诉讼时效到今年8月31日,不知是否正确。

房产纠纷 2019-01-05 07: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违反协议书违约金多少钱,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应按照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但特殊情况例外。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没有建好的情况下预先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这种合同是为了限制物权,即为了防止开放商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开发商取得允许出售商品房的各种手续后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在双方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购房者要取得对商品房的物权即所有权,还需要去办理过户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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