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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女孩被骗传销,其又以网络谈结婚骗一男,后男到女方见面,已知道是传销,还继续交往。女已觉得非法离开传销,断了与男方联系。后觉得不忍复又联系。而男方又以谈婚见面为由即联系公安拘捕,诉以诈骗。该案如何处置?有一女孩被骗传销,其又以网络谈结婚骗一男,诉以诈骗。该案如何处置?

刑事辩护 2019-03-08 1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达到主任级别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您好,派出所不给立案的,您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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