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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朋友發給我的。他們是今年5月份結婚的。上週女方要男方簽字。男方萬一未來提出離婚,女方會以此像深圳法院提出訴請要求獲得以上財產嗎?法院会支持吗?謝謝男女双方以婚姻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准则,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男女双方婚后的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通过所有来源获得的财产,不论其对收益贡献的大小,均平等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理;2、男方婚前所有收入从2012年1月1日起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内,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内地两套房产公证及联名手续和英國一套房产产权及增值部分50%赠与女方的律师见证手续,并在男方拿到英國永久身份证一个月内完成英國房产的联名手续,如果以上房产逾期未办妥联名共同拥有手续,则按市值房价的一半产值归属女方。(以下列明房產具體地址)3、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xxxxxxxx有限公司,办理双方持有等额股份,如发生严重亏损则清盘或转让;男方?2013年在xxxxx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500万,占股份3%,将来实际收到的本金和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4、男女双方声明婚前无任何不良投资债权债务,如婚后出现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双方所有投资需要夫妻一致同意方可进行,如一方发生隐瞒实施则一切后果自负;双方签字,没有公证也没有第三者在场。

离婚 2019-01-02 12: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男方在婚前父母赠予他的房屋,依法属于其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因此原则上妻子无权分割。但这个问题法律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你不妨向法院提出主张试试,不同地方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也有可能。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前财产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 “婚前财产”也概括包含了婚前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王某与你结婚不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你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你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他们之间的婚前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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