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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您好:请问到邮局取件验货时因为验货问题被邮局工作人员呵斥围堵胁迫,并且看到扔抛快件时应如何处理才是正当且合理的?主要人物:收件人我本人??ems快递员??邮局工作人员详细经过:个人今年5月8号在天猫商城购买了一款显卡,通过中国邮政ems运送,5月12号货品送达济南,因为是贵重物品所以致电快递员要求验货,经协商后被告知可以在邮局有第三方人员(11183解释为邮局方面领导)与摄像头下执行验货,询问11183客服明确得知可以先验后签,寻问清楚后遂前往位于槐荫市场近旁的济南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槐荫营投部进行验货。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到达槐荫营投部后工作人员一开始就明确告知必须先签字,这样也罢,因为个人在与其他民营快递员打交道时也知道不签字就验货快递员付不起这个责任,有趣的是据个人所知快件签收后即代表收件人承认货品完好无损,快递无需进一步负责,这就是我国的国情,潜规则,目前据个人所知只有顺丰速递支持先验后签。这只是开始,在跟谁工作人员寻找快件时发现他们在找到包裹后十分很随意且粗鲁的直接将包裹扔抛到桌面上,距离不远,但快件撞击桌面的声音却十分明显,因为是价值两千元的物品所以个人印象非常深刻,这---我也可以忍。真正让人忍无可忍的是在个人签收后,准备先留下签单待验货无误后再交给邮局工作人员(这种验货方法个人在实践中运用多次,一来已签收快递员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二来签单在手货品如有问题就可以划去签名注明货品有问题,皆大欢喜,没有任何人有异议)“这个单子我先留一下”话音未落一名工作人员就伸手过来索要签单,并大声喧嚷“给我,你留着干什么,你给我啊?想干什么啊你?这是我的东西!”音量逐渐增大的同时也开始动手想要强行抢夺在我手中的签单,鄙人自然不可能乖乖交出,于是那名工作人员就迅速将快件拖到自己的身后同时5.6名在一旁的工作人员也一起围了上来,然后就是对峙,最初的那名大声喧嚷的工作人员也一直对我大声斥责,直到逼迫我将签单交出才允许我验货。关于这件事个人当晚就向11183进行了投诉,次日5月13号上午接到快递员本身的电话,说是自己被罚款200元,但这件事自始至终与快递员没有关系,事发当时快递员不在场,于是在随后济南邮局方面的客服致电来了解情况时我详细说明情况洗清了快递员的罪名,但是从客服方面“内部查处”的回答来看个人很担心这又会成为一场典型的“内部查处,人人相护,不了了之”的案例,而且仔细回想起来这次在邮局的遭遇已经无限接近于语言人身攻击与暴力人身攻击,不单单是服务态度的问题了,这不是在邮局应该发生的体验,而在这种情况下邮局方面只是通过客服营业式的道歉与“内部查处”的回答来打发我,个人窃以为不妥当,但因并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所以也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才是正当且合理的?遂来咨询。文章较长,在这里先向帮忙的律师朋友表示感谢,对耽误您们宝贵的时间表示歉意

消费者维权 2018-12-17 04: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 关于“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
    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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