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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7月12日委托申通快递由南昌向辽宁客户邮寄一部2410元的HTC手机,被申通快递丢失。投诉到申通总部,客服人员说按国家邮政法只能赔100元,因为我们的快件没有保价。我有如下疑问:1、由于我们邮寄物品贵重,前来提货的申通邮递员并没有提示我们保不保价,没有履行邮政法规定的应尽义务。邮政法保护快递公司的赔偿规定不适合本案例,应该采用民法通则的全额赔偿。2、更为离谱的是没等我朋友在快递上填写邮寄品名和数量,前来提货的申通邮递员就急冲冲的把物品拿走,这一方面证明了我说的第一点没有撒谎,另一方面又让我产生了担忧,如果犯罪分子寄白粉、炸弹是不是也有可乘之机?我可不可以以违规经营、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的罪名起诉申通快递?3、我们查询快件流程,目前根本没有出南昌,而且南昌申通快递总发货处说没有扫描到我朋友的单号,但负责收货的青云谱区营业部则有扫描单号记录,更为怪异的是这批货就我朋友的邮寄手机丢失了。我能否以盗窃罪起诉申通快递。????我有一个朋友在快递行业干过,说许多民营快递公司经营混乱。低素质营业员利用法律漏洞和顾客的不专业,盗取客户财产,坑害顾客。公司总部稽查形同虚设,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强烈建议人大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强烈建议工商局大力整顿民营快递公司。

消费者维权 2018-12-17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

  • 1、和对方确认,发快递是发的哪家快递,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出,发往哪里,揽收员的特征等,如果对方确实发了快递,可以到快递公司查询。
    2、查询后确认对方发了快递,快递公司将你的证书邮递丢失,你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3、查询后确认对方未发过快递,那么证书要么还在他手中,要么被丢失。如还在他手中,要和对方商谈,弄清为什么扣留你的证书,然后协商归还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果被对方丢失,当然对方要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证书丢失,你就需要和你的大学联系补证或者补相关证明。
  •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 你好:按合同法规定

    1、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2、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原告地、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等都可以。
      
    3、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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