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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找上门说自己在外边跟別人担保有些帐落到她头上,别人要的很急,要我们帮她,借了6万5千元她,自己加了利息3万5千元,共计拾万元整,4年的时间还完,每月还款2千元整,从9月份开始扣起,到初说好是她本人的退休工资给我们还款,但存折放在她哥哥家里,可能是借了哥哥的钱,每月还帐,把另外朋友的存折给我,说先暂时拿着,她在从哥哥家把她的存折拿来换,现在钱也借了,借条也写了,中途多次找她,要她的工资存折,现在她又说不好拿来,给我的存折反正每月工资是2仟5拾元,我每月有钱取还你钱就行,我说不行怕别人把存折挂失,在说吧别人也没借我的钱,免得以后麻烦,产生1些纠纷,借债人却又说如果中途有挂矢或资金不到情况,均由她本人负责,此话写在借条上,现在我认为这个朋友说话不诚实,每个事情都按她说的做,自己的存折不拿来,说要等后年4月份才行,我很烦,想要朋友把钱还给我,也不要息钱,但她又沒钱还,真是急死人,帮帮我,借了6万5千元她,到初说好是她本人的退休工资给我们还款,可能是借了哥哥的钱,现在钱也借了

债权债务 2019-05-28 0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后增加利息如果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对增加的利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对于借条担保人责任认定时间是多久是这样的《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认定起来比较困难,你可到公安咨询一下。
  • 借款一万元,月还款一千元,等于年还款一万二千元,等于利息百分之一百二,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同期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如1年期,基准利率约为5%,4倍为20%,即超过20%为法律认定的高利贷。另欠条没有书写利息,但是又额外约定利息的,需要看证据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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