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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在三十几年前去世·留下的宅基地房屋200平方,由于走得早没留下遗嘱,现有我大大娘居住(我大大爷在我奶奶去世前就走了),宅基证上是我奶奶的名字但宅基证在我大大娘手里,我奶奶膝下8个儿女~其中的两个闺女均已出嫁。由于房屋处临街位置,大家想共同使用,在三十几年间年集体多次大规模分宅基地均由我那几个大爷出面给集体要一份宅基地让我大大娘使用~她断然拒绝(就是给宅基地不要),想一人霸占并且在没有任何通知的的情况下擅自把老房子推到在原地基上丛盖~我父亲兄弟几人均不同意,随着时光的流逝经济的发展临街的位置变重要,但事情都还搁置着,现父母及我那几个大爷年事已高他们下面均有子女如果事情在搁置个几十年长辈都没了这个怎样继承,在一个我大大娘要是偷偷把宅基证换成她的名字怎么办,有效吗!你看看这情况应该怎样解决?我奶奶在三十几年前去世·留下的宅基地房屋200平方,想一人霸占并且在没有任何通知的的情况下擅自把老房子推到在原地基上丛盖~我父亲兄弟几人均不同意,现父母及我那几个大爷年事已高他们下面均有子女如果事情在

综合法律 2019-05-10 13: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
    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 你好,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 (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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