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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武汉,我想咨询下房屋出租纠纷,我是甲方,合同签的住房期限是一年,1500一个月,押金3000,合同上还有一条注明如乙方未住满一年甲方有权不退换押金,我们签的房租是一个季度一交,现在房租到期了,乙方只交了一个季度,他说他不想住了,要我退押金,我说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没住满一年是不退押金的,他现在耍无赖房租也不交,说反正押金是3000,他再住两个月,我现在要收回我的房,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2-17 0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被卖的,但是需要房产人对承租人做调解,如果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到期,出租人需要对承租人退还押金以及租金,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房屋是不能被卖的,可以出具合同,对承租人是没有影响的。
    已出租的房子要卖可以采取以下:
    1、合同到期则不需要考虑承租人;
    2、合同中的房子,出租人可以跟承租人协调;
    3、如果是非常难缠的租客可以给予补偿;
    4、如果是口头没有租凭合同的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
  •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 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一、出现房屋出租纠纷如何正确处理  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二、出租房屋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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