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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安阳,我有个朋友他媳妇走了,就是不给他过了,他们没有结婚证,现在有个孩子,孩子才两个月大,他想把他给他媳妇家的彩礼钱要过来,起诉她,可以要回来吗?他们没有结婚证,孩子才两个月大,他想把他给他媳妇家的彩礼钱要过来,起诉她,可以要回来吗?

离婚 2019-03-14 19: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房子分割主要看是否为共同财产,如果共同财产则均分,如果一方财产不参与分割。子女抚养主要看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在争取的时候可以拿出证据自己证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
  • 夫妻双方在结婚是一方给付了彩礼的,双方在离婚时不能通过合意的方式将彩礼分配达成一直的,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存在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让该方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的,依法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支持。
  • 没有办结婚证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的债务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老公不属于上述三项,就可以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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