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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有个很好的家庭,有一个女儿。由于封建思想想要个儿子,但老婆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了。所以从2007年至2012年4月份为离婚状态,但期间一直生活一起。2011年底QQ认识了一名姓王的单身女士,2012年1月底去北京和王女士一起生活约定好要个儿子。谁知2月份、3月份上旬王由于妇科疾病做了个小手术,王的亲属担心手术后难以怀孕,担心我们过不好。和我及王谈心,我坚持要离开北京也就回到我的家庭了。于2012年4月9日和妻子办理了复婚。?期间直至2012年12月没来往,偶尔QQ说说话问候。。。但是王一直和我联系称一定要和我一起给我生个儿子的心愿。我也是糊涂!王于2012年12月20日来见我并发生了关系,她隐瞒了回老家来是开具结婚证明准备和北京一个男人结婚的真相。直到2013年一月底,王称怀孕了。我说既然怀孕了我就和老婆离婚了和她一起,约定春节后我办理离婚手续去北京。但是就在正月初八(2月20日左右)一直到3月3日,妻子住院我陪护。离婚手续没有办理(和王交代过,她也同意我看护)。2月27日我和王电话约好,等我妻子出院了,办理手续,我要求王在3月1日回老家监督我离婚都行。结果2月28日上午11点王又电话给我说,已经在医院检查是双胞胎,10分钟后其电话关机。直到晚上9点钟,我电话给她时,她说胎儿打掉了。还发来短信说:B超单子给小偷偷走了。唯一给我看见的只有一张医院的2068元的医药费收据(电脑打的姓名是王的),还一张是“负压人工流产吸引术”?王姓名是用钢笔填写的。3月3日王从北京回来,和我大闹。要我负责任。要么我马上离婚和她去北京,要么赔偿3万元。期间我曾躲避一段时间,给了她7000元(除去她在老家住旅馆的开支她存入银行卡有5000元)结果她跟踪我读书的孩子,学校、家里多次扬言杀人!吓得我孩子买了去外地的火车票准备偷偷辍学,幸好找回。没办法为了孩子的学习,我们夫妻决定给再给她1.3万元,凑足2万元。还要求她哥哥等2人签字了,担心她不承认了再来要钱。打了一个单据是王书写的:(格式如下)感情纠葛协议??孙某某和王某某因感情纠葛,孙某某答应补偿共2万元(其中用去7000元),从此双方互不干涉对方自由。??收款人?王**???王的2哥哥也签字并留下手机号码。我也签字了。(我同意支付)由于此事件疑问颇多,怀孕、打胎均由王女士一人电话和我说明,她在北京我在湖北老家,没有亲眼所见??疑问之二:为何当我在2月27日电话要求王怀着身孕回来老家来,结果28日电话关机未通知我说是打掉了?(难道孩子不是我的,或者根本没怀孕只好借口说自己打掉了)从王拿走钱后,我一直催促她给我补齐医院的B超单和诊断书等,她就借口有协议的,此事情不要再追究了。。。这几天我又电话催促,王就发来恐吓要杀我家人的短信!现在我想咨询的是:这个看似收条的协议(就一张纸片在我手里)是否对我有法律约束?我是否可以反悔,以孩子受到胁迫不得已才做出同意出钱的协议,能否通过法院起诉拿回这笔钱?或者重新划定责任返还我不该支付的部分呢?王是否构成借机敲诈?即使怀孕的证据已经灭失了,举证对我有什么不利?但是打胎的决定没有通过我,我也没去北京医院签字?这个责任我该分担多少合适?或者王得到这笔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

离婚 2018-12-16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依照法律规定,就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而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一、理论上可以反悔,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但需向履约方承担违约金。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三、屋拆迁协议是由亲属代签我的名字,是否有效?我没有出具委托书。  
    1、一般来说协议需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授权他人代签;  
    2、如果你认为补偿合理,你也接受了该笔补偿款,可以视为你以实际行动追认了该份协议的效力;  
    3、你不认可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份协议,并重新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
    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
    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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