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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6点半左右,有个男的进店里,说要下载淫秽视频5个,(在下载过程中男的拿起手机好像在打电话),下载后,给了5元。但对方说少了,要继续下载,U盘刚插上去,警察就进店里抓人了,主机也被扣留了。因为紧张害怕,在录口供做笔录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按手印,然后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办案人员说里面有100多部的淫秽视频)警察的这种办案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钓鱼执法?引诱人犯罪?我有视频监控,整个过程就是男的在引诱执法。和警察是一伙的。

行政诉讼 2018-12-21 0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毫无疑问,如果明星艳照被认定为淫秽色情图片,那么发布和传播者构成违法甚至犯罪。网民可能始料不及的是,通过bt、qq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发送淫秽色情图片,或者在色情网站上上传,也涉嫌违法或犯罪。
  •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久,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
    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当积极认罪悔罪,给被害人退赔争取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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