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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8岁,7年前,我结婚了,丈夫比我大10岁,我们之间还有个可爱的儿子。虽然我们的婚姻在外人眼里很般配很稳定,但我总觉得我们之间缺乏激情和相互理解:他觉得我太跳脱太想当然,我觉得他太保守太固步自封。母亲告诉我,婚姻就是这样的,再好的感情,到后来都会变成亲情,平平淡淡才是真。可我偶尔会觉得,自己想要的生活和婚姻不该是这个样子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他。其实他外表很出色,工作也很不平常,唯一与别人不同的是,他是广东佛山人也有自己的婚姻。开始我并没有对他就有特别的感觉,因为我的虚荣我开始关注他。或许感情的产生就是这么奇怪,你越是关注,就越在意;越在意就越关注;……结果,我发现自己居然就这么暗恋上他了。我不是一个胆小的人,我觉得应该坦然面对自己的感情,所以,我主动出击了。借着工作的关系,我接近了他。近距离接触,我更被他打动:他是一个非常细心体贴的人,尤其具有生活智慧和趣味。他会烧一手非常好吃的菜,。他家里也收拾得非常舒适。更让人觉得贴心的是,当我每个月那个日子到来的时候,他会为我做来红糖水,看着我喝完。相比之下,丈夫就粗心多了。虽然他对家庭也算负责,但从没有对儿子这么耐心过,似乎在丈夫的心目中,带孩子就是女人该做的事情,而他只需要负责赚钱就够了。在家他总是一副甩手掌柜的样子,连一只碗也不洗一下,更视我的劳动为无物。于是,我决定离婚,与他在一起。当然,我的决定不被所有人接受。父母说,丈夫如此好,不要为了虚无缥缈的爱情而放弃自己的婚姻;公婆说,父母分开对孩子不好;闺密说,为了这么一个男人放弃各方面条件不错的丈夫不值得。可我决定忠于自己的感情,铁了心要与他在一起。为此,我搬离了家,放弃了儿子的抚养权,几乎可以说净身出户。他非常感动,对我保证,一定爱我一辈子。离婚后,我搬去与他一起住。开始当然很开心,毕竟这是我自己选择的结果。可时间一长,各种问题就出来了。首先是他的女儿不喜欢我,总觉得我“抢”走了她爸爸。虽然是个小孩子,但时不时地闹点小脾气也是很烦人的,与她计较吧,显得我小气;可不计较吧,心里又不舒服。而他夹在我们之间也很为难,一边是女儿一边是爱人。其次呢,是我渐渐发现了他身上的一些“毛病”。总的说来,他是一个对别人对自己要求很低的人,总觉得过得去就行,对事业没太多追求,整天想的就是小家。以前我只看到了他的细心与体贴,可如今我却觉得他过于注重细节,不够大气。我对他说,如今他也算是一家之主了,就算不是为了我,也该为女儿着想,想办法升职、多赚点钱才是一个男人该做的事情。可对此,他总是表面表示赞同,但回头依然我行我素,满足于混混日子。最近我常常想起前夫和儿子,有时觉得那时决然离开实在是对他们不起,我很想弥补;而与他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平淡了。如今离婚一年了,我越来越后悔:或许当初我的选择是错的,付出那么大的代价选择的生活,真的不是我想要的。可是,到了这个地步,我还能回头吗?开始我并没有对他就有特别的感觉,或许感情的产生就是这么奇怪,放弃了儿子的抚养权,离婚后,我还能回头吗?

离婚 2019-03-26 0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具体为: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 你好, 婚姻大事建议慎重考虑决定。
    1、如果确定想离婚而又不离,逃避婚姻是不可取的,那样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2、不管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达不成一致,还是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起诉。
    3、就你们来讲,离婚的话仅存在一个财产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讲,婚前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也包括一方的债权(借出去的钱)。当然你要是有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的话,可以主张其少分财产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4、如果不能就是否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5、我是婚姻纠纷专业律师,详情欢迎来电细谈或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 你好: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状况是清楚、明知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要想重新分割离婚时的财产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公民在民事行为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对这种行为加以保护。同时,法律要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出于双方意思自治签订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作为债权人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  处分民事权利有两个涵义:  
    1、在非诉讼阶段,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比如处分自己的财产,将所有权转让于他人,或者转让自己取得某些资产的权利。  
    2、在诉讼阶段,如原告人可以自动放弃自己的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请求,使双方达成协议,及时结案,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是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如原告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诉,原、被告人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放弃上诉权等。  基于上述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财产,对方无权对此加以干涉。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再婚,并未丧失财产所有权,调解或判决归其所有的财产,自己可以有权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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