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结婚但已经上诉到法院离婚,由于我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院方不准离婚,现在已分居半年多,在外与他人有了身孕,如果到时候去医院生孩子,能否用我的身份证去给孩子开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否只能在哪个医院生的就只能在哪个医院开?

离婚 2019-01-10 0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起诉离婚分居怎么证明,通常情况下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根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可以办理出生登记。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你好,鉴于您的实际情况,建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分居两年只是认为为“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形之一,还有很多种其他的情节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比如现在起诉被判不准离婚的话半年以后再次起诉一般情况而言也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建议您咨询相关较为信任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为您出谋划策,愿意为您提供尽快解决问题的思路。
    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了,可以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要起诉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情感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双方分居半年了,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只是主持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的,若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的,判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张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