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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事后补写伪造的病历(门诊病历),1.不是及时写的--每次看病时都没有写。2.与事实不符--改了我的主诉,捏造了我选择的错的方案,隐藏了操作上的错误。3.不完整--有几次复诊都没有写上去。4.不是接诊医生写的--为我治疗的是一个助理医生,而且是他单独操作,病历上没有一个他的签名,全是他的上级医师签的。5.没有交给我保管--过了一年多,我去卫生局投诉他,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了才拿出来,在卫生局强烈的要求下,才把伪造病历的原件给我,封存了复印件。问题一:以上5点是否能认定这本病历无效?问题二:如果认定不了,要去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交起诉状立案的时候就提交鉴定申请书(病历形成时间)还是等法院辩驳不了病历无效的时候,法官说要去做病历形成时间鉴定了再交鉴定申请书?非常感谢律师的回答!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了才拿出来,还是等法院辩驳不了病历无效的时候,法官说要去做病历形成时间鉴定了再交鉴定申请书?

医疗纠纷 2019-05-21 14: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从医学会正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到取到鉴定书一般为60日。
  • 除技术缺陷外,伪造、盗用、冒用他人电子签名是诱发电子签名真实性风险的又一类型。对此,《电子签名法》第32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该规定只是笼统地描述了在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情形下的一般处理规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诸多民事责任还需要予以类型化分析。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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