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协议中14号屋主,事起我最近想出让80年代建的旧房子(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国土局要求转让须重新出土地证的平面图,因屋体相连需相邻的18号屋主签名确认范围。18号现要求我们签这样一份协议书后才签名。请看协议书内容是否合理合规,重点看第三点是否应该删除或修改。我觉得下任买家若要加建或重建也要走政府的一系列报建流程,否则也违法,相反只要他的行为法律认可,没必要这样写到协议上。请指点:1、协议哪里不合理?2、第三点是否应该删除,如是,请介绍原因;如否,应该如何修改。3、协议到何时失效?(房屋出让并尽告知义务后?)附:协议书甲方:xxx(xxxx?18号房屋屋主)????乙方:xxx(xxxx?14号之一房屋屋主)为理清xxxx?18号房屋(下称“18号房屋”)与xxxx?14号之一房屋(下称“14号之一房屋”)之间墙体的使用问题,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以下协议并保证遵守。一、 关于墙体现状及权属问题。基于遵循房屋整体性结构的原则,经请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实地勘验,双方确认:两屋之间的整面青砖墙体系归属“18号房屋”屋主(及甲方)所有;而紧贴青砖墙体前半部分建有的红砖墙体,属“147号之一房屋”后半部分只有一道水泥楼梯,且该楼梯系紧靠“18号房屋”的青砖墙体所建,没有独立的墙体作承托。二、 关于两屋之间墙体的使用问题。由于甲乙双方为家族亲戚等历史原因,“18号房屋”的青砖墙体前半部分已被用作为“14号之一房屋”的楼梯靠墙,且青砖墙体的后半部分及二层位置也有个别地方被插入水管作为“14号之一房屋”楼顶棚架、护栏支撑。因“18号房屋”为老式的砖木结构旧屋,其青砖墙体已开始呈现老化迹象,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并约定,维持归属于“18号房屋”屋主(即甲方)所有的青砖墙体现时的建筑及使用状况不变;如“14号之一房屋”屋主(即乙方)或该房屋的使用者需再在青砖墙体上进行钻凿、装嵌等任何使用青砖墙体受力的工程时,必须提前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以使用或利用青砖墙,否则甲方可以明确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序并拆除在墙体上的相关附着物,同时甲方还保留投诉或起诉的权利,以及要求乙方承担住建部门重新勘验评估房屋安全性和房屋修葺的相关费用。三、 关于房屋安全及相邻权的问题。为保障“18号房屋”的屋体安全及正常使用,如“14号之一房屋”屋主(即乙方)打算拆除现有平房并重建新房时,须严格按规定到规划、住建等部门履行相关报建手续,在确保不影响不损害“18号房屋”安全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拆房及打地基工程;另外,新建的房屋需搭建其独立的受力墙体及梁柱,不能再依靠“18号房屋”的青砖墙体作支撑受力,并做好两屋各自墙面之间的防雨排水工程,避免两屋前提之间容易产生积水导致潮湿腐化。如乙方新建房屋有二楼或在原楼顶平台加建二楼,亦需按规定进行报建,要充分考虑房屋、土地的承重情况,同样不能依靠“18号房屋”的青砖墙体作为受力墙;因“18号房屋”主卧室的唯一窗口是正对“14号之一房屋”的楼顶平台,因此乙方在新建或加建二楼时必须给两屋之间留出适当距离,以保证“18号房屋”主卧室的通风及采光;同时,因“18号房屋”两个阳台与“14号之一房屋”的楼顶平台相邻,乙方在设计搭建二楼房屋及楼梯时,也要考虑防盗需要。四、 关于房屋转让及告知义务的问题。该协议的签订,只是出于保障“18号房屋”与“14号之一房屋”屋体安全及正常使用的考虑。因此,如甲方或乙方对上述各自的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必须履行清楚告知买房(即下一任屋主)该协议的内容与约定,并要求予以遵守。如因甲方或乙方在转让买卖房屋时,没有告知买方(即新屋主)该协议内容而导致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方除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卖房者(即旧屋主,主体为甲方或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备注:本协议一式三份,共3页,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送xx区公证处作公证。甲方签名:?????????????????????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房产纠纷
2018-12-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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